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普速铁路环境安全风险隐患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林市普速铁路环境安全风险隐患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为深入贯彻习和自治区领导关于铁路安全生产的批示精神,确保我市普速铁路环境安全风险隐患综合治理工作顺利推进,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有关要求及2020年6月3日全区普速铁路环境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关于铁路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建立铁路沿线环境安全管控长效工作机制,扎实推进全市普速铁路环境安全风险隐患综合治理工作,坚决打赢我市普速铁路环境安全风险隐患综合治理攻坚战,为全面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高水平质量的发展、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的铁路安全生产保障。
依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和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坚持路地协同,统筹各方力量,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坚持标本兼治、源头治理和综合治理,按照轻重缓急,突出重点、难点,采取立行立改,“边整边查、边查边整”的方式,全方面推进我市普速铁路环境安全风险隐患综合治理工作。
利用三年时间,通过开展普速铁路环境安全风险隐患专项整治行动、铁路沿线地质灾害排查治理、道口“平改立”、公跨铁桥梁产权和公铁并行地段护栏移交,建立铁路沿线环境安全管控长效工作机制,各类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得到一定效果整治,铁路外部环境突出隐患得到全面排查治理,铁路交通伤亡事故和影响列车运行的一般事故不断减少,铁路环境安全管理责任体系进一步健全,不发生因沿线环境问题引发的较大及以上铁路行车安全事故。
铁路部门自查、沿线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配合开展路地双认定,确认铁路沿线安全风险隐患详细情况。一是建造、设立在铁路沿线两侧不符合安全防护距离生产、加工、储存、销售易燃易爆、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和仓库。二是违法采矿、采石或爆破作业安全风险隐患。三是邻近铁路违法施工,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等安全风险隐患。四是铁路桥梁跨越河道上下游违法进行采砂淘金、疏浚作业、围垦造田、拦河筑坝、架设浮桥或者修建其他影响铁路桥梁安全设施的问题以及通航标志缺失问题。五是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违法堆放杂物、材料、设备,倾倒弃土弃渣、垃圾等隐患问题。六是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违法占地、违反法律建筑、违法经营等安全风险隐患问题。七是铁路沿线杆塔、上跨线缆等设备设施倾倒侵限隐患以及影响铁路基础稳定的非法管线穿越问题。八是铁路沿线树木倒伏侵限以及影响行车瞭望隐患的问题。九是铁路沿线彩钢瓦房等硬材料建(构)筑物以及风筝、气球等轻飘物在大风天气下刮入铁路线路安全风险隐患。十是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等安全问题。十一是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以及闲杂人员非法上道问题。
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南宁铁路局桂林车站、桂林工务段、桂林车务段,对辖区铁路沿线地质灾害隐患进行勘查排查,对排查出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风险分析评估,因地制宜、分类施策,视情况采取工程整治、监测监控技术方法等措施,有效防控铁路沿线地质灾害风险。
市发展改革委(市铁建办)会同有关县(区)人民政府、桂林工务段开展平交道口隐患排查,提出整治计划,优先对隐患突出的道口实施“平改立”。对非法人行过道和非法道口,桂林工务段配合有关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取缔。
(四)开展“公跨铁”桥梁隐患排查,推进“公跨铁”桥梁产权和公铁并行护栏移交。
市发展改革委(市铁建办)牵头组织桂林工务段、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对铁路产权、非铁路产权“公跨铁”桥梁和并行护栏进行隐患排查,协商提出整治、移交计划。有关县(区)人民政府牵头整治铁路通航桥梁桥区水域助航设施、警示标志设置不到位等问题。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关县(区)人民政府要研究明确对远离铁路的铁路电力架空线、电缆线路设定并公告电力设施保护区;要制定青苗补偿标准,为铁路部门开展危树整治工作提供补偿依据。建立危树砍伐简易流程,确保危及铁路安全的危树第一时间得到处理,快速消除安全隐患。
由市应急局牵头,将铁路沿线环境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监督管理体系,与铁路部门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和安全生产协调机制;由市发展改革委(市铁建办)牵头,建立铁路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和“双段长”工作机制,指导有关县(区)建立健全覆盖普速铁路的“双段长”工作机制和铁路安全联席会议制度,督促设立市、县、乡镇(街道)“双段长”公示牌,接受监督。
(一)全面排查。2020年8月15日前,铁路部门会同沿线县(区)人民政府全面排查湘桂铁路隐患数量、类型,对隐患实施双认定。市铁建办根据路地双认定情况下达第一批湘桂铁路沿线安全风险隐患,后续根据湘桂铁路隐患详细情况,对隐患实施动态补充完善。
(二)集中整治。2020年8月31日前,铁路部门负责整治普速铁路用地和铁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内铁路内部的安全风险隐患治理工作。2020年10月31日前,有关县(区)人民政府(红线内外地方问题)和铁路部门(红线内外自身问题)分别负责影响铁路线路易燃易爆品、线路基础稳定的各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和影响铁路安全的施工,以及破坏铁路排水系统、违法堆土、采矿、取土、挖砂,非法过道、公铁并行、违章建(构)筑物等突出安全风险隐患整治。2020年12月15日前,有关县(区)人民政府(红线内外地方问题)和铁路部门(红线内外自身问题)分别负责其他隐患整治。建立普速铁路“双段长”工作机制和铁路安全联席会议制度。
(三)检查验收。2020年12月31日前,坚持“边整治、边验收”的原则,按照《普速铁路环境安全风险隐患定义及治理依据》(附件1),实行路地双方一同验收签字认可销号。隐患整治结束后,属地政府及时组织铁路相关单位做验收(铁路自身问题由铁路部门负责验收),每处隐患均须属地政府有关责任单位与铁路相关站段负责人员共同核实验收(由政府、责任单位或个人、铁路双方验收),并在《广西普速铁路安全风险隐患综合治理路地双方验收确认书》(附件2)上双方签字后方可销号,验收表应归档备查。
(四)推进疑难问题整治及其他普速铁路环境安全风险隐患整治。2021年1月1日至9月30日,持续推进普速铁路重点难点问题的整治力度,力争重点难点问题全部销号。2021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开展普速铁路环境安全风险隐患整治回头看活动。2022年12月31日前,全面完成干线正线道口“平改立”“公跨铁”及公铁并行防撞设施移交,“铁跨公”限高防护架设置工作;基本消除非法道口、过道;基本消除涉及我市范围内铁路沿线地质灾害风险隐患。
市发展改革委(市铁建办):牵头组织并且开展全市铁路环境安全风险隐患综合治理工作,督促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铁路“双段长”责任制及铁路联席会议制度。会同南宁铁路局桂林车站、桂林车务段、桂林工务段推进普速铁路环境安全风险隐患综合治理、“公跨铁”立交桥和铁路公路并行地段安防设施移交以及道口“平改立”等各项工作开展,协调督促各相关单位抓好落实,做好信息收集汇总工作。
市护路办:全面落实铁路护路联防工作,负责普速铁路环境安全风险隐患综合治理路地双方日常工作协调,监督指导有关部门落实护路责任。
市公安局:负责打击破坏普速铁路环境安全风险隐患综合治理工作开展、扰乱社会治安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对普速铁路环境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供警力配合,维护安全有序的运输环境。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铁路沿线路段地质灾害排查治理工作。负责对沿线采矿、违章建(构)筑物治理工作。负责普速铁路外部环境安全有关地界判定等治理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有关县(区)铁路沿线各类影响普速铁路安全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实施治理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铁路沿线村(居)民及行人和大牲畜进入铁路封闭区域的预防及安全监管、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负责普速铁路沿线是否在农用地范围内违章建(构)筑物、违法堆放、违法侵占等有关问题的排查治理工作。
市应急局:负责会同桂林车务段、桂林工务段等相关单位,对铁路用地范围及铁路沿线安全保护区内外不满足安全防护要求的易燃易爆品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等生产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市城管委:负责邻近普速铁路或在普速铁路安全保护范围内,对各类违反法律建筑和乱搭乱盖行为的排查治理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普速铁路环境安全风险隐患综合治理涉及水利设施有关问题排查治理工作。
广西电网桂林供电局:负责普速铁路周边线杆、上跨下穿线缆等设施安全风险隐患排查以及迁改工作。
落实普速铁路外部环境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主体责任,负责涉及地方问题的环境隐患整治,会同南宁铁路局桂林车站、桂林车务段、桂林工务段、柳州供电段共同推进隐患治理工作,确保按时完成普速铁路环境安全风险隐患综合治理各项工作任务。
南宁铁路局桂林车站:牵头协调铁路内部各部门工作分工,确保市普速铁路环境安全风险隐患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下发到铁路部门的文件转发到铁路其他部门。对本辖区内铁路安全隐患负责整治。
桂林车务段、桂林工务段:负责对应站内和区间铁路用地范围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外不满足安全防护距离要求的易燃易爆品、影响线路基础稳定的各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和影响普速铁路安全的施工,以及普速铁路沿线彩钢瓦、采矿、取土、挖砂、违章建(构)筑物、违法堆放、违法侵占、违法经营等隐患排查、整治和验收销号工作,及时消除隐患问题。
柳州供电段:负责对普速铁路沿线及栅栏内危树,线路两侧防尘网、薄膜、垃圾袋等轻质飘浮物,上跨铁路线缆(含上跨桥)及影响铁路运行安全供电设备正常使用的隐患排查整治。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我市普速铁路环境安全风险隐患综合治理工作按期完成,成立了桂林市普速铁路环境安全风险隐患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工作组、隐患专项治理工作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平改立”工作组、技术工作组等5个专项工作组,统筹推进全市普速铁路环境安全风险隐患综合治理工作。涉及的有关县(区)要成立普速铁路环境安全隐患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并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铁建办)。
(二)落实资金保障。按照属地原则,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2019〕33号)有关法律法规,各级政府按要求做好普速铁路环境安全风险隐患综合治理的预算安排和资本预算,保障普速铁路环境安全风险隐患综合治理和相关建设的资产金额的投入,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三)加强督促检查。全市普速铁路环境安全风险隐患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协调工作组将定时或不定时对各级各有关部门工作推进情况做督促检查和综合治理“回头看”。对落实主体责任到位、工作成效明显的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对不重视整治工作,主体责任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造成工作滞后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并实行挂牌督办,约谈相关负责同志,限期整改。对因工作失职造成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或者事故的,依法依规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进行问责。
(四)加强情况通报。各级各相关的单位要认真总结普速铁路环境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开展情况,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于每月8日前,将上月开展工作情况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铁建办),市发展改革委(市铁建办)定期将情况报送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将对工作进度、主要做法、有一定的问题等有关情况实施通报,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
(五)加强宣传引导。市发展改革委、南宁铁路局桂林车站、桂林车务段、桂林工务段要会同宣传部门制定全市普速铁路环境安全风险隐患综合治理宣传工作方案,通过报纸、电视、新媒体等多种方式,全方位强化对铁路安全法律和法规和安全知识宣传,引导沿线人民群众守法、护路,为综合治理工作营造良好社会环境。同时要积极做好群众思想工作,防范发生纠纷和件,确保普速铁路环境安全风险隐患综合治理与社会稳定两手抓、双促进。
(一)定义:是指在铁路沿线两侧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
(二)相关依据:依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在铁路沿线两侧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
(二)相关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在铁路两侧从事采矿、采石或爆破作业,应当遵守有关采矿和民用爆破的法律和法规,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铁路安全保护要求;属法律和法规明令禁止的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须立即制止,采取管控措施。
(一)定义:是指公铁并行、公跨铁桥梁防护设施不达标准、车辆超载超速、警示标志不全、移交等问题。
(二)相关依据: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关于公铁立交和公铁并行路段护栏建设与维护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铁路运输企业要向属地县级人民政府提交公跨铁移交申请报告,提供有关的资料。属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对拟移交地方管理的公跨铁桥梁相关报告、文件资料、技术状况等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标准要求的,铁路运输企业与地方接管部门、单位签订公跨铁桥梁接管协议,明确产权移交、维护管理及费用等事项。
(一)定义:是指安全保护区内违反法律建筑、违法经营、违法占地所带来的安全隐患。
(二)相关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侵占铁路用地的,应停止侵占,拆除违反相关章程的建筑,消除安全隐患。
(一)定义:是指邻近铁路施工,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存在的安全隐患。
(二)相关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应立马停止违法施工,消除隐患。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施工,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遵守保证铁路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安全准则规范,采取一定的措施防止影响铁路运输安全。
(一)定义:是指桥区航标、采砂淘金、疏浚作业、围垦造田、拦河筑坝、架设浮桥或者修建其他影响铁路桥梁安全设施。
(二)相关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按规定设置通航标志,不等影响铁路路基稳定或者危害铁路桥梁、涵洞安全。因特殊原因确需作业时,有关河道、航道管理部门应当征求铁路运输企业的意见,确认安全或者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后,方可批准进行。
(一)定义:是指铁路沿线高大建筑、杆塔、上跨线缆等设备设施违法设置或者处于不安全状态隐患。
(二)相关依据:依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铁路沿线高大建筑、杆塔、上跨线缆等设备设施违法设置或者处于不安全状态隐患问题需清理或加固。
(二)相关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在铁路线路和铁路桥梁、涵洞两侧一定距离内打井取水不得影响铁路路基稳定或者危害铁路桥梁和涵洞安全。
(二)相关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铁路沿线树木存在倒伏侵限以及影响行车瞭望问题需全部砍伐。
(一)定义:是指铁路沿线违法堆放杂物、材料、设备,和铁路沿线弃土弃渣等安全问题。
(二)相关依据:依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违法堆放物品需进行清理整治。如需堆放物品,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遵守保证铁路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安全准则规范,采取一定的措施防止影响铁路运输安全。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派员对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监督。
(一)定义:是指在电气化铁路附近从事排放粉尘、烟尘及腐蚀性气体的生产活动,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危及铁路运输安全。
(二)相关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在电气化铁路附近从事排放粉尘、烟尘及腐蚀性气体的生产活动,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责令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二)相关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既有的铁路、道路平交道口,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实际要,与道路管理部门或者道路经营单位协商,采取封闭或者立交改造等措施处理。相关的单位或个人擅自设置的道口,人行过道、临时通道,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拆除,铁路运输企业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相关依据:依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有关法律法规,设计开行时速120公里以上列车的铁路应当实行全封闭管理,禁止任何单位、个人破坏铁路栅栏等封闭设施。
(一)定义:是指塑料大棚、防尘网、防晒网、地膜、废品收购站、垃圾消纳点等易产生轻飘物的场地或物品。
(二)相关依据: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规定,铁路沿线塑料大棚、防尘网、防晒网、地膜、废品收购站、垃圾消纳点等易产生轻飘物的场地或物品等轻飘物,铁路红线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属禁止行为需全部清理,安保区外清理或加固。铁路电力线路(包括电气化线路供电接触网设备)导线两侧各五百米范围内飞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或者升放风筝、气球、孔明灯等低空飘浮物体等需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进行管控。
(一)定义:是指铁路沿线彩钢瓦房、铁皮房、广告牌等具有一定硬度的材料在大风天气下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物品。
(二)相关依据: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在安全保护区内属禁止行为,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外50米范围内及铁路地下车站结构外沿线米范围内进行设置、拆除广告牌、电子显示屏可能会影响铁路安全的施工作业的,应当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并签订安全协议,采取一定的措施防止危及铁路安全;在铁路线米范围内利用塑料薄膜、彩钢瓦、铁皮等轻质材料建造生产生活设施的,其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采取安全措施,加强日常管理,防止其危及铁路安全。(三)铁路沿线轻质屋面整治、加固标准:
)型钢屋架、钢管拱形结构:更换锈蚀彩钢瓦屋面瓦后,沿檩条方向,在檩条对应上方位置设置通长-50×2(50mm宽,2mm厚)镀锌扁钢或铝合金压条,采取不锈钢燕尾自攻螺钉(带防水密封垫圈)自攻钉加固。每根扁钢对应檩条位置,每个彩钢板波峰处都打钉固定。(2
)镀铝锌压型钢板屋面采用配套防风夹、防风缆加固。防风夹对应檩条位置相应设置
)铝镁锰板屋面无设置安装防风夹的,增加防风夹加固。防风夹对应檩条位置相应设置,纵向间距为每块瓦的宽度,横向间距不大于2000mm
)型钢结构屋架檩条结构:将老化开裂的耐力板、阳光板应予以按时换。若无采光要求时,建议更换为直立锁边铝镁锰板(屋架檩条做相应改造)。加固标准:沿檩条方向,在檩条对应上方位置设置通长-50
×2(50mm宽,2mm厚)镀锌扁钢或铝合金压条,采取不锈钢燕尾自攻螺钉≤@350(带防水密封垫圈)自攻钉加固。每根扁钢对应檩条位置打钉固定。(2
)木檩条、无檩条结构:建议拆除。5.石棉瓦屋面。建议拆除更换为抗风性能好的直立锁边金属屋面,屋架檩条做相应改造。
)钢屋架檩条结构:改造前临时加固。沿檩条方向,在檩条对应上方位置,设置通长-50×2(50mm宽,2mm厚)镀锌扁钢压条配U型箍(间距不大于500mm)与屋架檩条固定,或用砂袋临时固定。(2
)木檩条、无檩条:立即拆除。6.以上建议拆除的类型临时加强固定措施。在拆除、改造前需采取砂袋压、钢丝绳固定的临时加固方式确保安全:
)砂袋固定:在檩条上方屋面板上均匀布置砂袋间距不大于2000mm×2000mm。(2
)钢丝绳固定:对开间小于2.5m的轻质屋面,可采用直径φ5mm钢丝绳在屋面上张拉临时加固。每块屋面板或间距不大于2000mm设一道钢丝绳固定,钢丝绳两端通过地锚等方式固定牢固。7.房屋侧立面彩钢瓦围护。
与原有龙骨同型号,与房屋建筑结构焊接牢固,龙骨间距不大于1000mm。更换锈蚀彩钢板后,沿龙骨方向,在龙骨外侧对应位置设置通长-50×2(50mm宽,2mm厚)镀锌扁钢或铝合金压条,采取不锈钢燕尾自攻螺钉(带防水密封垫圈)自攻钉加固。每根扁钢对应龙骨位置,每个彩钢板波峰处都打钉固定。8.相关说明。
)经对铁路沿线轻质屋面情况调查,主要为以上五个类型,其中彩钢瓦屋面面积占比超过90%,这些彩钢瓦房搭设的质量不一,大多没有采用相关的国家建设标准做建设,前期虽经简单加固,但仍存在安全风险隐患。(2
)整治标准仅用于增强轻质屋面板材的抗风揭性能,并假定房子的主要部分结构在风中能保证整体完整性,不发生局部破坏。(3
)上述类型以外的轻质屋面结构,参上述相近结构可以进行整治、加固。请整治单位在加固整治前结合当地气候数据,确认房屋、构筑物结构自身牢固性。(4
)因各房屋的结构及形式、实施工程质量、材料性能、日常维护情况不完全一样,以上加固方案仅供参考。(5
)房屋均有设计使用年数的限制,如:彩钢瓦房为临时建筑,设计使用年数的限制为5年,请各管理责任人组织加强日常的检查与维护,超出原有设计使用年数的限制的需进行仔细的检测加固,确保安全使用。